1.《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2022年印發)
鑒證服務(編碼:C20020000)中的稅務鑒證服務(編碼:C20020200)
咨詢服務(編碼:C20030000)中的稅務咨詢服務(編碼:C2003020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3.《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選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是指由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確定,作為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參與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工作的相關領域專業人員,主要包括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稅務師)、企業合規師、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以及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機構、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有關組織)的專業人員。
第八條 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組織實施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選任,應當在成員單位或其所屬或者主管的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稅務師協會等有關組織的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選任名額、標準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材料和選任工作程序等相關事項,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二十個工作日。
4.《關于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第十七條 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在合規考察期內,可以針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開展必要的檢查、評估,涉案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方組織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系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注冊稅務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期間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可能有利益關系的業務;在履行第三方監督評估職責結束后一年以內,上述人員及其所在中介組織不得接受涉案企業、個人或者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人員的業務。
5.《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六、本公告第五條規定需報送的材料,應在申報年度6月30日前報送,包括:
……
(四)申報前3個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的納稅審核報告(或鑒證報告)。
6.《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動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高法〔2020〕95 號)
第十三條 建立管理人名冊動態調整機制。管理人名冊動態調整的信息應當及時公開,相關資料歸入管理人履職資料庫。
市級管理人由各中級法院根據破產案件審理需要,結合管理人退出、除名等情況,從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增補,報本院備案后實施。
7.《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2019修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
第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涉稅業務:(一)納稅申報代理。……(二)一般稅務咨詢。……(三)專業稅務顧問。……(四)稅收策劃。……(五)涉稅鑒證。……(六)納稅情況審查。……(七)其他稅務事項代理。……(八)其他涉稅服務。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涉稅業務,應當由具有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文書應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簽字,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8.《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推行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號)
第二條(三) 科學選定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但不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9. 《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7〕45號)
第八條 在抽查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0號)2016年9月22日
第二十四條 海關實施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具備會計、稅務等相關資質和能力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經海關認可后可以作為稽查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海關委托專業機構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和權利義務等。
專業機構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違反保密約定等情形的,海關應當如實記錄,作出相應處置,并可以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
11.《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16年第670號)
第二十一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被稽查人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12.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一、組織與實施
……
(三)中介機構
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以下統稱“專項報告”)應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企業可自行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
1. 中介機構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相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要求 做好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60號)
第二條 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合理引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走出去”,提供重點投資國稅收法律咨詢等方面服務,努力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穩定、及時、方便的專業服務。
15.《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16.《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二十六)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
1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新上市公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定做好各項資料準備工作,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并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18.《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
五、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1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1號)
第十條 企業應于年度終了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資料。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2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五、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
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六、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審核鑒證
稅務中介機構受托對清算項目審核鑒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對審核鑒證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對符合要求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可以采信。
稅務機關要對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稅務中介機構在準入條件、工作程序、鑒證內容、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說明:本文按照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時間倒序排列,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稅協法律法規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