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對會員會費收取標準的公示
2021-01-0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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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稅協發[2021]01號
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廳、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精神,寧夏注冊稅務師協會2021年1月5日接到此文件后進行了認真自查,除按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外,無任何其他收費項目和收費行為。會員會費收取標準執行中稅協《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 )》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臨時減免辦法(試行)》,現對會員會費收取標準予以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及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組織履行職能的經費來源,規范協會會費收取使用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入會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均應依照本辦法交納會費。
第三條 會費交納標準,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別確定。
單位會員會費按年交納,以會員單位上年度業務收入總額為基數進行交納:
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定額單位會員會費6萬元;
業務收入在1000-3000萬元(含),定額單位會員會費18萬元;
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定額單位會員會費60萬元;
個人會員按每年700元交納。
本辦法所稱年度業務收入,指單位會員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從事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其他稅務事項代理和其他涉稅服務等各項業務取得的收入總和。
為減輕會員負擔,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對會員會費進行減免,具體減免辦法授權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 單位會員的會費由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按年或者按半年收取。
個人會員的會費年終一次交納或在行業自律檢查時交納,交納方式可選擇自行直接交納或由所在會員單位統一交納。
個人會員年度內轉會的,6月30日前辦理轉入完成手續的,個人會費交給轉入地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6月30日后辦理轉入完成手續的,個人會費交給轉出地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五條 會員退會應結清會費。
第六條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會費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條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當年收取的會費,在次年4月底前,按30%的比例上交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其余部分留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并于上交后不超過1個月時間內報送結算表。
第八條 會費用于《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而開展工作所需的各項開支,包括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專項工作會、理論研究、行業宣傳、信息網絡、業務交流、會刊發行、教育培訓、外事交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及辦事機構等方面所需正常經費開支。
第九條 各級協會要加強對會費收支使用的管理監督,建立會費收支賬簿,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會費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作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條 按規定交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對不按照本辦法交納會費的會員,按照《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相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會費收支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要嚴格按照此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變更收費標準和上交比例。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將實行檢查制度,把會費收交情況作為考評地方協會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會費收交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協會,給予通報表揚,并適當獎勵;對會費收交做得差的給予批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中稅協發[2008]024號)同時廢止。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臨時減免辦法(試行)
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管理辦法(試行)》,為減輕會員負擔,結合行業發展情況,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會員會費進行臨時減免:
一、稅務師事務所單位會員按年度業務收入總額對應的相應檔次確定會費交納標準,對于應繳納的定額會費超過業務收入總額0.6%的部分予以減免。
二、對于不在單位會員專職工作的個人會員會費減按每年50元交納,由地方稅協全額留用。
三、在實際工作中,為方便地方稅協會費收取工作,簡化程序,對于滿足減免條件的會員,在實際繳納會費時直接按減免后應交金額收取。
四、2018年度會費收繳按本辦法執行。
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 “減稅降費”精神要求,進一步減輕會員負擔,為會員創造更好的發展環境,對于2019年度單位會員會費,減免方案的計算比例由0.6%降為0.5%。即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單 位會員會費均按業務收入的0.5%計算減免,超過1億元的單位會員按50萬元收取,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此次減免期暫定一年。
寧夏注冊稅務師協會
2021年 1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