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稅協發〔202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為持續推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拓寬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范圍,中稅協經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聯系并提出建議,將稅務師事務所納入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服務機構,涉及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相關服務接受銀保監會監督管理。
現將《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你們,并提出如下關注要點。
一、指導稅務師事務所學習《通知》內容
通知》在原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保險公司的關聯方與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金額的計算與比例進行了具體界定,且指出保險公司和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穿透認定關聯方、識別關聯交易行為、計算關聯交易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關聯交易的概念并不一致。此外,《通知》還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
二、規范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業務活動
《通知》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引入獨立第三方,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兩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財務顧問、中介機構等獨立第三方出具報告或提供意見。《通知》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定期組織專項審計、報送年度專項報告,并將專項審計結果、年度專項報告報送指定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銀保監會)。《通知》第五十三條列舉了銀保監會審查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可采取的審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補充說明或提供法律意見、財務顧問意見等有關材料;指定第三方對交易資產進行重新評估、開展外部審計或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等專業報告等。特別需要關注的是,《通知》第五十九條明確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違反誠信及勤勉盡責原則,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銀保監會可以進行行業通報,一定時期內不予認可其出具的意見或報告,并移交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鑒于此,需要嚴格規范稅務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服務,結合《通知》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在開展上述業務活動時嚴守職業道德、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以上業務開展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中稅協(業務準則部)聯系。
聯系人:任婧萍、劉璐
聯系電話:010-68413988轉8310、8307
2020年 8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