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寧夏注冊稅務師行業黨委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
2017-12-2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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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注稅黨辦發[2017]04號
各黨支部:
為了落實中央組織部規定,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規范我區注稅行業黨費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部 中組發〔2008〕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精神,結合我區注稅行業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全面推進注稅行業黨費收繳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通知如下: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也是黨員增強黨性觀念的基本體現;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組織一項經常性任務,也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提高認識,抓好落實。
一、黨費收繳
(一)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崗位工資、級別薪級工資、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咨、薪級工咨、績效工咨、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1、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
2、黨費計算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
3、企業人員黨員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4、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黨費計算基數。
(二)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以上者,交納2%。
計算公式:
繳納黨費金額=黨費計算基數(工資總額-扣除項目×收繳比例
(三)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四)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五)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六)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七)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八)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九)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等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十)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十二)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十三)鑒于全區注稅行業黨委管理的黨員其黨組織關系的接轉來自許多單位(部門),原黨費交納標準、數額不規范的情況,根據中組部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精神,決定黨費收繳、補繳的期限是:
1、黨組織關系轉接到注稅行業黨委(事務所黨支部)的黨員,從黨支部2014年成立之日起,按規定進行補繳黨費至2017年12月;今后按照規定計算基數按月交納黨費。
2、對2008年4月至2014年黨組織關系轉接到注稅行業黨組織前黨費少交的黨員,按規定進行補繳,個人根據當時原單位工資實際情況進行自查計算補繳,對已補繳的黨員不在重復交納。
二、黨費使用
(一)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二)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包括:(1)教育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的各項費用;(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三)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四)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一)黨費應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鑒于新的黨支部剛剛成立,需要黨費支持。行業黨委決定目前各支部收繳的黨費暫留在各黨支部使用和管理。
(二)嚴格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黨委(支部)指定專人負責。黨委(支部)要建立黨費使用管理制度和黨費收支賬簿,保存收支憑證,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三)黨費應當以黨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四)黨委組織部門(黨支部書記)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支部應在黨員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的審議和監督;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使用情況。
(六)行業黨委辦公室每年結合年檢工作之際,要專項檢查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八)本規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寧夏注冊稅務師行業黨委所屬黨支部黨費收繳憑證;
2、各黨支部黨費收繳明細表
中共寧夏注冊稅務師行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