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 3 號
為全面深入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規范稅務師行業管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2017年第13號公告,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和《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2017年第31號公告,以下簡稱《登記規程》),現就有序做好我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實施工作的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涵義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主體設立實施行政登記的管理行為,即對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二、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范圍
根據《監管辦法》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辦理商事登記后,應當向省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之規定,凡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均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
《監管辦法》首次在制度層面上全面開放涉稅專業服務市場,并綜合運用行政登記、實名制管理、業務信息采集、檢查調查、公告與推送、信用評價等多種監管措施,形成較為完整的監管制度體系。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主體監管。
三、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意義
一是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解決稅務師事務所主體問題。2015年,國務院審改辦根據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意見,將“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調整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其他權力事項。《登記規程》出臺后,稅務機關將依據《登記規程》啟動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工作。 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首先,《登記規程》明確規定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向注冊會計師和律師開放;其次,《登記規程》對稅務師事務所出資額(注冊資本),合伙人或者股東的人數、年齡、從業經歷,從業人員的人數、職業資格等均不做要求,僅就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做出了規定;再次,按照《登記規程》規定,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僅須向稅務機關提交1張表格,簡化了報送資料,極大地便利了行政相對人。
四、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條件
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
(四)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
五、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實施機關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全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六、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時限
已辦理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按以下時限要求到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進行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本通告發布后設立的新增稅務師事務所應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行政登記;本通告發布前未經行政審批已商事登記設立的實增稅務師事務所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行政登記;原經行政審批設立的存量稅務師事務所按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通知時間重新辦理行政登記,換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
逾期未辦理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咨詢
新增、實增或存量稅務師事務所均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相關要求及資料報送請登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或寧夏回族自治區注冊稅務師協會網站查詢下載。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公地點: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424號寧夏區國稅局1002室;聯系人及電話:楊建忠,0951-5033474;王成武,0951-5052071。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1日